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湖政复〔2024〕204号
申请人余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1日收到申请人余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4年8月1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依法受理。
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