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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湖政复〔2022〕86号
发布时间:2026-03-24 信息来源:湖州市司法局 字体:【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朱某。

第三人浙江某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湖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不动产权证违法,并撤销不动产权证。本机关于2022年11月4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因朱某、浙江某发展有限公司、湖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本机关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三名第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均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审理期间,申请人就案涉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本案审理需以上述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机关自2023年1月17日起中止本案的审理。现因中止原因消除,恢复本案审理。

经调解,申请人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