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湖政复〔2025〕111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机关于2025年4月7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进行认定。
经受理前调解,申请人于2025年4月7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