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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司复〔2025〕1号
发布时间:2026-03-24 信息来源:湖州市司法局 字体:【

申请人张某忠。

申请人陆某荣。

被申请人长兴县司法局。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9日收到申请人张某忠、陆某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长兴县司法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要求被申请人受理关于胡某律师的举报事项,并对该案被申请人的办案人员和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2月26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2025年4月24日,本机关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张某忠的母亲林某萍生前于2023年1月28日被张某忠的前妻华某军,带至杭州市上城区某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某法律服务所)进行代书遗嘱见证,见证人为该服务所工作人员金某和杨某。经杭州市上城区司法局核查,两名工作人员无法律工作服务证,属于违规见证遗嘱。且调查笔录的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晚于遗嘱见证时间,该时间点林某萍已去世(林某萍于2024年5月5日去世),代书遗嘱流程倒置,不符合法律规定。2023年6月28日,华某军为霸占林某萍遗产,以儿子张某的名义将申请人告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分割林某萍的遗产。某法律服务所明知金某和杨某两位工作人员没有法律工作服务证,仍允许两人违规见证遗嘱,杨某参与了后续的调查笔录,并在林某萍的代书遗嘱上加盖了某法律服务所的公章。两位工作人员明知自己没有法律工作服务证,不具备遗嘱见证的资格,还强行见证林某萍的代书遗嘱,并且杨某参与了后续的调查笔录。胡某律师作为两位原告的代理律师,明知林某萍代书遗嘱中的两位见证人不具备法律工作服务证,不具备合法见证的资格,属于违法违规见证遗嘱,且调查笔录时间晚于遗嘱和林某萍的死亡时间,遗嘱见证流程不符合法律要求,其仍将该代书遗嘱上传法院作为原告的证据资料,纵容和协助原告作伪证,违反律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素养。且胡某律师后续上传的遗嘱见证视频光盘无法读取,被告们尝试多种途径均无法读取内容,将相关情况告知法院,法院收到的备份光盘亦无法读取,法官已对胡某律师恶意上传无效证据的行为进行通报并予警告。关于某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申请人已投诉至杭州市上城区司法局,该局已予受理。作为相同内容的举报,被申请人却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其理由令人无法理解,且申请人多次电话沟通询问不予受理的原因,被申请人相关人员存在故意推诿和隐瞒的情况。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投诉案件受理告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举报信及相关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5年1月11日,申请人通过顺丰快递邮寄《举报信》等投诉材料,向被申请人投诉称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在代理张某、张某琴诉本案两申请人及陆某的遗产继承纠纷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明知涉案遗嘱由不具备遗嘱见证资格人员见证、代书,且见证流程不符合法律要求,仍将该遗嘱作为证据递交法院,系纵容、协助原告作伪证,违反律师基本职业道德和素养,要求被申请人对胡某律师作出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收到上述投诉材料后,于2025年1月15日就相关投诉向被投诉人胡某了解有关情况,并查阅与投诉相关案件材料,未发现胡某有违反律师法及律师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或相关证据线索。同时,投诉举报所涉事项为张某、张某琴与张某忠、陆某、陆某荣继承纠纷案,该案件于2024年11月14日由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该投诉举报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1日制发《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于次日通过邮政EMS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受理其投诉举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投诉举报胡某是因其认为胡某在张某、张某琴与张某忠、陆某、陆某荣继承纠纷案中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交的遗嘱由不具备见证资格的人员见证,且遗嘱见证流程不符合法律要求。张某、张某琴与张某忠、陆某、陆某荣继承纠纷案正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作为案件证据的遗嘱的合法性、真实性尚未作出认定,对案件亦未作出裁判。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正在诉讼的事项。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举报投诉事项正在诉讼的,应当不予受理。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显示,有关人员代书及见证遗嘱发生在2023年1月18日。经了解,胡某接受张某、张某琴与张某忠、陆某、陆某荣继承纠纷案原告委托在2024年6月8日,即遗嘱在胡某代理相关案件前就已经客观存在。同时,根据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内容以及被申请人的调查情况均表明胡某未参与涉案《遗嘱》的代书及见证。作为有关案件的原告代理人,在代理相关案件中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向法庭递交,是其履行代理人职责的行为。申请人称胡某纵容和协助原告作伪证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违反律师法及律师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综上,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且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不予受理告知书及邮寄凭证,举报信及相关材料、邮寄凭证,关于陆某荣、张某忠投诉本人的书面报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案件查询记录等。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张某琴诉被告张某忠、陆某荣(即本案两名申请人)及陆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胡某系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上述民事诉讼案件原告的代理人。2025年1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并附相关材料,认为胡某作为代理律师,在明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仍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协助原告张某、张某琴作伪证,违反了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和素养,要求被申请人对胡某作出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上述材料。2025年1月17日,胡某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陆某荣、张某忠投诉本人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202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且该事项正在民事诉讼中,依据《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定》第十五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2025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将案涉《不予受理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该《不予受理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 2025年1月26日,杭州市上城区司法局向申请人作出《投诉案件受理告知书》,对其反映的某法律服务所违规办理林某萍遗嘱见证等问题的投诉事项决定予以受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投诉案件受理告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及邮寄凭证,举报信及相关材料、邮寄凭证,关于陆某荣、张某忠投诉本人的书面报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案件查询记录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受理告知书》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受理告知书》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举报查处工作。该规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投诉举报,原则上由被投诉举报人执业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本案中,胡某系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作为其执业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并作出案涉《不予受理告知书》,主体适格。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受理告知书》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意见:(一)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举报信》及相关材料,后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案涉《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一)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违反律师法及律师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四)投诉举报事项正在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正在调查处理的。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胡某律师在明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要求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该项投诉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行为,系被申请人监督管理范围。现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案涉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律师法及律师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且被申请人在案涉投诉事项的受理审查阶段,已对胡某律师是否存在违反律师法及律师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实体审查,亦不符合投诉举报工作的相关办理流程。由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受理告知书》时,案涉遗产继承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未予审结,人民法院对代书遗嘱该项证据是否采信尚无定论,故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不予受理,结论正确。

另,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请求中提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有关工作人员和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因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本机关不予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受理告知书》部分法律依据适用错误,但结论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内容“依据《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变更为“依据《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司法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