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霞妹:
本机关于2026年2月3日收到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列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为被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1.对湖州市公安局织南派出所(以下简称“织南派出所”)于202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的“程哲故意损毁财物”行政案件(湖织公(南)行立告字〔2025〕02341号)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2.对你于2025年12月29日报案控告“程哲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案件进行立案受理;3.对你于2026年1月20日报案控告“程哲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案件进行立案受理。经审查,现告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本案中,你提交的证据显示,织南派出所于2025年11月26日作出《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湖织公(南)行立告字〔2025〕02341号),对你反映的故意损毁财物一案予以立案。2025年12月29日、2026年1月20日,你向织南派出所提出控告,分别要求对程哲寻衅滋事、故意毁损财物和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进行诽谤、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织南派出所作为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区域内的公安机关,负责相关辖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能够在法定的权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认为织南派出所未履行法定职责,应以该单位为被申请人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你列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为被申请人错误,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不符合管辖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及第二款之规定,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2026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