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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申请人许大忠送达《行政复议申请
材料补正通知书》(湖政复〔2026〕106号)的公告
湖政复〔2026〕106号
许大忠:
你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列湖州市公安局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表述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户籍事项证明(户口迁入情况证明)的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你需要提交被申请人作出的户籍事项证明(户口迁入情况证明),以证明案涉行政行为存在。另,你在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还附带提交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为你与陈秋英,被申请人为“绍兴市马山派出所及其上级主管机关(浙江省绍兴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绍兴市公安局/浙江省公安厅/公安部)”,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户籍审核工作中存在失职,责令其纠正错误,保障申请人作为烈士遗属的身份认定与相关抚恤优待权益,并追究被申请人作出违法行为及不作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该行政复议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即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特予以告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案进行审查后于2026年3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湖政复〔2026〕106号),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日向你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该通知书,但该邮件被退回。后工作人员与你电话联系,你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湖政复〔2026〕106号),你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湖州市行政复议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2026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