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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申请人陈龙送达湖政复〔2026〕37号 行政复议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27 信息来源:湖州市司法局 字体:【

陈龙:

你列湖州市公安局南太湖新区分局为被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7日对申请人银行账户中95992元资金的司法划扣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将划扣的95992元资金返还至申请人账户;3.请求确认申请人对该笔资金系善意取得,不应当被追缴而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核查,被申请人的案涉划扣行为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你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湖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案进行审查后,于2026年1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湖政复〔2026〕37号)。复议机构分别于2026年1月28日、2026年2月10日向你提供的邮寄地址两次邮寄《行政复议告知书》(湖政复〔2026〕37号),均被退回,且复议机构电话联系多次均为停机状态。因无法查询到你的其他联系方式,该决定书一直无法有效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湖政复〔2026〕37号《行政复议告知书》,你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湖州市行政复议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27日